法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批时限: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申请条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
年检年报要求:每年1----6月年报
联系咨询电话:027-86782551
监督投诉电话:027-86783027
申办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决定→赋码→公示与共享→发照→归档